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必须依法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可以免缴相应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财社〔2017〕5号)
例如:A公司有员工200人,A公司上年平均工资10万元,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0万元,如上年安排一名3级或4级残疾人就业,可抵扣10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安排一名1级或2级重度残疾人就业,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可抵扣20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补贴制度:1、岗位补贴:对与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0%-200%和20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安置1人,每年分别按当地1个月和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在该单位就业未满一年的,按实际就业月份进行计发。2、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对上年度实际在岗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5%,且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占残疾人职工总数50%以上的用人单位,每超比例1人,每年按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3、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对因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实施残疾人职工工作环境或设施设备无障碍建(改)造的用人单位,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全额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用人单位所在写字楼公共区域的无障碍建(改)造,按建(改)造实际支出费用给予建设单位50%补贴,但最高不超过2.5万元。4、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对符合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创建标准的用人单位,按实训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综合性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实训结束后,实训残疾人被实训单位招用或由实训单位推荐实现就业的,实训基地可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补贴。同一学员同一实训项目,在同一或不同实训基地参与一次或多次实训,只享受一次补贴政策。接纳我市特教学校(院)学生进行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参照此标准进行补贴。(《杭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杭残联【2018】94号))
三、进一步落实残疾人电商文创就业创业补贴制度:1、对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最高档执行。2、对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实训基地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按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规定享受实训及留用补贴。3、对符合残疾人电商、文创孵化园建设标准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按创业孵化园入驻残疾人企业(机构) 场地租金减免的总额,或帮助加盟残疾人建立创业就业平台的开发、运营,及其孵化服务费用,给予创业孵化园(平台)全额补贴。同一残疾人企业(机构、户)入驻(加盟)同一或不同创业孵化园(平台),最长补助时间为3年;根据创业孵化园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情况据实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杭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杭残联【2018】94号))
四、杭州市户籍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可以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本省范围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及劳务派遣至市、区两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招用本市就业困难残疾人,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6]25号)
五、 2016年1月1日后,注册地在市区的300人以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中的残疾人(劳务派遣至市、区两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除外),办理就业登记、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的12个月。该项政策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不得同时享受,且两项补贴享受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6]25号)
六、物业服务企业“三保”岗位补贴。对安排市区就业困难残疾人在社区保安、保绿、保洁岗位就业,且月工资不低于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10%的市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按每人每月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关于印发《市区“三类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4号)
七、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下:1、企业所得税。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2、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八、为避免聋哑人由于言语、听力障碍导致在工作中与健全人沟通不畅,消除用工单位在录用安置聋哑人的顾虑。对安排聋哑人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可以不定期安排手语老师上门提供手语翻译支持服务。
九、用人单位免费参加杭州市残联组织的各类残疾人专场招聘会。
政策详情参阅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www.hzcl.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