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620元调整为67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
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须知
根据《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杭劳险{2001}084号文规定,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续时的前3个月(或以上),已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正常参加生育保险并缴费(不含补缴月份),均可提出申报。
申报女工生育保险必须提供的材料:
1、生殖健康服务证(1-4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发证单位章不清晰的随带原件;
2、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证明(复印件);
3、分娩时的住院发票(复印件);
4、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
5、住院、出院病历记录。(原件)。
每年年底生育的女工必须在次年的月初前来申报,逾期自负。
申报补偿金额我们会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女工生育者。
办理大病医疗保险须知
一、 根据杭政办(2006)43号文件精神,从07年1月1日起,员工因病住院,可直接到杭州市属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办理手续,不再需要到本公司开具《杭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凭证》。员工凭本人《证历本》、住院通知书、市民卡(尚未领到市民卡人员暂用身份证)到住院窗口办理入院手续即可。
二、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下列规定办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600元,其它医疗机构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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