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民办科技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杭人[1994]14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各民办科技机构:
为逐步加强我市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服务工作,优化民办科技机构的用人环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速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现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人事厅等六个单位联合下发的浙科策[1993]66号文件精神,就做好我市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分别是当地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管理服务机构,具有对当地民办科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职能。
二、人才中心要加强同当地民办科技机构的联系,尊重民办科技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各民办科技机构应把人才需求、使用及变动情况,及时同人才中心联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民主科技机构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所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必须经过人才中心审查鉴证。
四、鼓励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人才,合理流动到民办科技机构工作,其人事关系可保留在人才中心。
五、民办科技机构可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人才中心办理委托人事代管手续。
六、民办科技机构应为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待业保险、养老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事宜。
七、人才中心为民办科技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1、提供人才流动政策咨询;
2、接受委托代为办理人才招聘工作;
3、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才流动手续;
4、负责聘用合同鉴证;
5、办理符合规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及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
6、管理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并负责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接收党组织关系;
7、协助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的有关手续和提供政审等工作;
8、办理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的人事档案管理业务。
八、人才中心为民办科技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私营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