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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转发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人[1991]128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才[1991]101号《转发人事部〈关于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与杭政办[1990]7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杭政办[1990]7号文件中由杭州市人事局审批的权限改由杭州市人才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才中心”)负责审批。
    二、经省人事厅同意,本市所属单位在省级新闻单位刊发有关招聘人才的启事(广告),由市人才中心审批后即可刊发。
    三、招聘单位的报名工作必须在市人才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采用信函联系办法进行报名工作的招聘单位,其面试工作必须在市人才中心指定的地点进行。
    四、招聘单位必须在审核批准的专业、人数、范围内招用(包括试用,下同),不得擅自扩大,并在招用前把拟招用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人才中心审核。实行试用形式的单位,在试用结束后把招用名单报市人才中心。
    五、市人才中心受理委托招聘业务,包括招聘启事(广告)的刊刊、报名、考虑(考核)、人员初选、体检等其他委托事项。
    六、申请在杭州市范围招聘时,须向市人才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招聘申请报告(说明招聘理由、专业、人数、条件、待遇、招聘范围等);
    2、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和乡镇企业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业单位应提交编制、现有人员情况;
    5、拟由新闻单位刊发的招聘启事(广告)文稿一式二份。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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